抢他人的微信红包 可能构成盗窃罪(2)

2021-10-19 17:52     澎湃新闻

有人可能认为,盗窃就是通常而言的“偷东西”,需要有秘密窃取的情节。但现实生活中,所谓的秘密窃取主要是针对被害人而言,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窃取行为。也就是说,即便在众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行为人“拿”、“拾”、“捡”他人财物的,依然可以构成盗窃。

微信群显然类似于公共场所,属于虚拟公共场所,在群内“抢”有权利归属的红包自然属于违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专门权属的红包而抢走的,类似于在公共场所将共享单车骑回家的行为,涉嫌盗窃。

该事件显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内的红包并不是想抢就能随便抢的。抢红包前,理当先判明该红包是供群友娱乐随便抢的红包,还是具有专门归属的红包,如果是专属红包,就不能伸手。这也说明,人们在从事网络活动时,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如果随意而为、投机取巧的话,就可能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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