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赠房给女儿并同住,女儿却把房子卖了!起诉后法院判了(2)

2021-10-19 02:40     北京日报

老人女儿王某认为,母亲已经将房屋赠与,自己有权利卖房。而且,当时和母亲商量好了卖房以后租房住,卖房所得的140万元款项也用于租房及其他生活开销。王某说,经过七、八年的花销,手上也没有结余了,她同意给母亲租赁一间有厨房、卫生间和卧室的公寓,但是不同意给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老太将房屋赠与女儿,同时附加义务为长期居住在房屋内直至去世,即程老太在将房屋赠与给女儿的同时在房屋上保留了居住的权利。现房屋已经出售,但无论从赠与合同的履行角度,或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程老太的居住权益均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程老太要求女儿给付租金以保证其居住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租金的数额,法院根据老人和女儿的陈述、参考周边市场的租金价格酌情确定为每月1900元。同时,考虑到程老太的年龄、身体条件,本着为当事人减少诉累的原则,同时兼顾未来情况的不确定性,酌情确定。

法院酌定在本案中被告暂且支持3年的租金,3年之后若程老太仍存在居住需求,可另行解决。最后,法院判令女儿给付母亲租金6.8万余元。判决后女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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