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应邀参加聚会喝醉致死,家属向同桌6人索赔90余万元(2)

2021-10-18 11:06     于都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但其仍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对其死亡有较大的过错。尽管以酒待客在生活中实属常见,但不应鼓励过量饮酒甚至醉酒,且共同饮酒人在发现同饮者出现明显酒醉状态后也应尽到善良、合理照看、救助义务。肖达、王新、谢某在观察醉酒者反常表现和送车陪同两方面均存在疏忽,该疏忽与周兵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另考虑到周兵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和其过于自信大量饮酒是导致悲剧的主要因素,故判令共同饮酒人合计应承担20%的责任风险。20%的责任中,肖达与王新作为饮酒组织者应当对饮酒人员负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故判决肖达、王新、谢某分别按照8%、8%、4%的比例承担。被告袁某等三人未参与饮酒,正常参与聚餐,对周兵因饮酒带来的风险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广告词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赣州市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死者周兵自负80%责任、未参与饮酒者无责任的判项;改判王新、肖达、谢某分别承担10%、6%、4%的责任。

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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