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7月7日发布新机”广告,索尼中国被罚100万

2021-10-19 04:51     观察者网

原标题:因“7月7日发布新机”广告,索尼中国被罚100万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消息,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中“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条款,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罚款100万元,处罚日期为10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此次处罚是针对该公司在今年6月的一则新品广告。据观察者网此前报道,6月30日晚,@索尼中国 发布预热海报,宣布新机将选在7月7日晚上10点发布,而这正是1937年“七七事变”的发生时间。此举引发极大争议后,@索尼中国 删除相关内容并公开致歉。

截图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主要违法事实显示为:当事人为推销新产品于2021年6月28日委托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下称“传采公司”)为其设计、制作了“SONY 更多精彩 随心记录 新机将至 2021.07.07 22:00”等表述的互联网广告(下称“涉案广告”)。当事人向传采公司提供了文字、图片等广告素材。2021年6月30日22时,当事人通过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了涉案广告,并于2021年7月1日9时45分将涉案广告予以删除。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为: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为: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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