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杀,留遗嘱由其兄处理财产,子女不服,法院这样判(2)

2021-10-18 03:35     光明网

黄大哥是否有权管理弟弟黄某留下的这笔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死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黄某在遗书中指定自己在公司的钱由哥哥处理,黄大哥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

同时,法院认为,黄某在遗书中指定自己在公司的钱由哥哥处理的行为,实际是指定黄大哥为黄某在公司的钱的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故隆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规定,判决指定黄大哥为黄某在泸州某公司的遗产的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其为当然的遗产管理人,各继承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并要求遗产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非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各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损害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本案中黄某儿子、女儿认为其大伯在管理遗产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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