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杀,留遗嘱由其兄处理财产,子女不服,法院这样判

2021-10-18 03:35     光明网

黄某在生前留下遗嘱:“如果我不清醒或死亡了,请把公司的钱交由我哥哥处理……”

面对父亲留下的遗嘱,黄某的儿子不能理解:自己已经成年了,为何不能处理父亲的遗产?

日前,这起指定遗产管理纠纷在隆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某的子女能否自行处理这笔遗产?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男子留下遗嘱指定遗产交给哥哥处理

向法院提出指定管理遗产申请的是黄某的亲大哥。被申请人是黄某的两个子女。

申请人黄大哥称,他的弟弟黄某生前系泸州某公司员工。2020年4月27日,黄某从公司职工住宿楼六楼跳下,当场死亡。

在这之前的2020年3月31日,黄某写下遗书,载明“如果我不清醒或死亡了请把公司的钱交由我哥哥处理……”“在单位上的钱,公积金之类的全由哥哥处理……”。

因黄某生前的指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支持。

继承人有异议 请求自己管理遗产

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黄某唯一的哥哥,两名被申请人分别是黄某的儿子和女儿,儿子生于2003年8月15日,女儿生于2016年3月17日。黄某2020年3月31日写遗书时,儿女都还未成年。本案于2021年9月受理开庭时,儿子已成年。

法院还查明,2020年3月27日,黄某与妻子办理了离婚。同年3月31日,黄某立下遗书,该遗书记载有“如果我不清醒或死亡了请把公司的钱交由我哥哥处理”。同年4月27日,黄某在公司职工住宿楼六楼跳下,当场死亡,于2021年6月7日被注销户籍。

黄某死亡后,他生前所在的公司的资金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及丧葬费、抚恤金为188696.31元;企业年金为132897.87元;公积金余额为114250.62元;中意保险公司身故赔偿金10万元。

面对大伯提出的遗产管理申请,黄某的儿子不能接受。小黄向法院提出,他已是成年人,也应该可以管理。他作为第一继承人,不同意申请人管理父亲的遗产。

黄某的前妻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同样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管理这笔遗产。她提出,遗书上面提到的“处理”,不能代表管理或者分配。她认为,黄某可能也是想着已经离婚了,只有哥哥,才写下这样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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