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将孩子改随母姓遭前夫起诉,法院:尊重孩子意愿(2)

2021-10-12 09:21     法治日报

法官庭后表示,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由其法定监护人协商决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者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此外,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子女出生后,父母经协商共同给子女确定的姓名,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姓氏变更为随自己的姓氏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平等协商原则,也侵害了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对于涉及子女切身利益的事项,父母双方协商不成时,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某为其婚生子取名王小某,双方离婚后,刘某某将王小某的姓氏变更为 " 刘 " 姓,现双方就刘小某的姓氏是否恢复为 " 王 " 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涉诉。而刘小某自 3 岁左右改名,在日常生活、学习中使用 " 刘小某 " 之名已长达 14 年,且以 " 刘小某 " 的名字报名参加了 2021 年高考,如变更姓名,可能会给他今后学习、生活及日常人际交往带来诸多不便。虽然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该规定仅是对户口登记程序上的规定。

一般而言,十几岁的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已经具备一定的合理因素,某种程度上可以表达特定时期内的真实要求,尊重其意愿也是为了保护其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本案中," 王小某 " 更名为 " 刘小某 " 后,其姓名已经公安户籍依法登记确认并对外使用至今,具有合法性。未成年人姓名的更改,既要尊重监护人的意见,更要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生活和成长的角度进行考虑。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因此,在处理涉未成年子女相关民事权利的案件时,须结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以及与其年龄相符的自身合理认知能力,尊重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决定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综合作出裁判,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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