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将孩子改随母姓遭前夫起诉,法院:尊重孩子意愿

2021-10-12 09:21     法治日报

父母离婚后,母亲未经父亲同意便让孩子改随自己姓,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父亲王某将母亲刘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将儿子 " 刘小某 " 改为 " 王小某 "。

法院查明,王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 2003 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06 年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王小某由母亲刘某某抚养,并由刘某某承担其所有的抚养费。不久后,刘某某擅自将王小某的姓氏变更为 " 刘 " 姓。现刘小某已报名参加 2021 年高考,所填录的身份信息均为 " 刘小某 "。

当年王某离婚后,购买了一份寿险,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王小某(保险单未填写王小某的身份证号码),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某;每年交纳保险费 2000 元,保险金额为 5 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王某可以申请领取现金价值。而今 " 王小某 " 变更为 " 刘小某 ",影响该寿险的后续业务办理,故王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在一个月内将刘小某的姓氏恢复为 " 王 " 姓。刘某某为不影响刘小某高考,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拒绝变更孩子姓氏,刘小某亦当庭表示不愿再次变更姓氏。

长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诉称理由中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该批复已于 2018 年 4 月废止。对于王某要求刘某某在 3 日内向其提供刘小某的现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并协助其完善孩子的保险信息,是基于其自身利益的需要。因此,对王某要求刘某某提供刘小某的现有身份信息,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刘小某在庭审中明确已表示不愿意更改现在的姓名,综合考虑到刘小某虽未成年,但其对姓名与自身日常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人身权益已形成一定认知,以及使用姓名的连贯性和生活学习中的便利性,应当尊重本人意愿,故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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