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被居委会照顾16年,去世后竟冒出4个子女……(2)

2021-10-12 02:56     环球网

“天降”4个子女

要求继承老人的现金和房产

没过多久,4个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来到了居委会,说要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 本以为的“孤寡”老人,突然冒出来4个子女,居委会在震惊之余,首先想到的是要确认他们和曹大爷的亲子关系。DNA鉴定骗不了人,这4个“从天而降”的陌生人还真与曹大爷存在亲子关系。这时,居委会拿出《处理意见》,告知了曹大爷生前意愿,曹大爷的遗产依法应该归居委会所有。

子女们提出了质疑:《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让曹大爷用近200万的财产予以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应为无效,全部遗产应由四子女依法继承。 双方各说各的理,为妥善处理纠纷,居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份《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法庭上,4个子女道出了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的隐情。原来,曹大爷年轻时到安徽某地,与吴某结婚后生下4个子女。在小女儿出生后不久,他萌生了回江苏无锡务农的想法,妻子吴某并不支持。之后两年,两人因为此事经常发生争吵,最终离婚收场。由于曹大爷当时没有工作,两人约定4个子女都由吴某抚养,连曹大爷回无锡的15元车费都是吴某给的。吴某独自打工挣钱拉扯4个儿女,并让几个孩子都改跟自己姓,决心与过去的生活一刀两断。

离婚5年后,曹大爷在无锡的生活并不如意,他再次来到安徽找到前妻吴某,表达了想带一个孩子走的想法。吴某坚决不同意,4个孩子也纷纷表态不愿意跟着父亲生活。曹大爷心灰意冷返回了无锡,之后的几十年,他们再也没有来往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的16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的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这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 《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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