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用哥哥身份领证,又在女方患精神疾病后起诉离婚,法院判了(2)

2021-09-27 02:11     中国网

此外,王某提出,在购房时,张三对购房的出资不到50000元,其他款项包括房屋的首付、按揭还款、装修以及购买家具家电均是她父母出资的。婚后几年时间,张三几乎无工作无收入,所以,有近三年时间的房屋贷款都是自己的父母在偿还。更让她觉得寒心的是,在自己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张三便起诉要求离婚,还要求分走房产。所以,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自己愿意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给张三。

对于王某的上述说法,张三则另有说辞。他称,王某在与自己恋爱时就知道自己不是“张某”。至于王某所说的自己在购房时出资较少的问题,自己承认,但是双方当时登记的是“各占50%”,这是对房屋份额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分割。最后,对于王某对自己未尽到夫妻照顾义务的指责,张三表示,自己在王某患病的三年多时间里,一个人维持家庭收入,也一直照顾、出钱治疗患有精神疾病的王某。因此,张三认为自己理应分得房屋价值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查证后认为,张三隐瞒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冒用已去世多年的张某的户口信息,使用冒领的身份证与王某登记结婚,是导致其结婚登记被撤销的根本原因。因此,张三与王某形成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张三具有过错,应当少分财产。且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予适当照顾。同时,从双方出资来看,王某一方出资多,张三一方出资少,按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王某也应当多分财产。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某区民政局此前为王某和张某办理的结婚登记。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多方面因素判决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剩余的按揭贷款由王某归还;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王某需一次性支付张三房屋分割补偿款50000元。对于这一结果,张三不服并提起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的分割是否合理。根据现有证据,虽不能证实张三是故意隐瞒王某自己是冒用他人姓名登记结婚的。但在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要考虑对共同财产贡献的大小,也要考虑照顾困难一方的利益。

本案中,鉴于王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其父母长期照顾,以及王某和其亲属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支付更多房款并承担了主要贷款偿还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王某适当照顾并无不当,对于张三的该项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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