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400元。
二审法院: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言语不合就厮打,不妥,解雇合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卢×因对月饼发放不满,在与尚某某交涉的过程中,因言语不和进而发生厮打,其行为明显不妥。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卢×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