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男子参加酒局后死在小区院里,女儿状告同桌人员败诉(3)

2021-09-13 17:22     二三里资讯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四被告与死者刘某一同吃饭饮酒,在死者刘某醉酒状态下,四被告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某猝死,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四被告对死者刘某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各被告系此次吃饭饮酒的组织者,而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陈述,此次吃饭系死者刘某请客,故四被告人基于本案的事实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死者刘某与四被告人喝酒之后死亡,四被告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原告的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四被告与死者刘某之间存在劝酒、拼酒等行为,而被告沈某又在共同饮酒后又将死者刘某送至其实际居住小区内,且原告不要求尸检,其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者刘某的死因推断为“猝死”,无法证明刘某的死亡与四被告共同饮酒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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