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男子参加酒局后死在小区院里,女儿状告同桌人员败诉(2)

2021-09-13 17:22     二三里资讯

刘某某认为,父亲和其他四人已经喝醉,后离开聚餐饭店,由被告沈某送到死者刘某居住的小区门口,由于当时刘某已处于醉酒状态,无法识别居住的楼门及具体的房间门牌号,致使刘某未能安全回家,倒在其它楼下,加之事发时天气寒冷(最低气温零下24度),刘某因饮酒过度死于北园新区6号楼下。路人发现后报警,经120确认刘某酗酒后猝死。由此可见,父亲的死亡与四被告未能履行安全护送义务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1198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桌沈某却认为自己不该负责。这次聚餐是死者刘某发起,他约来其他四人,聚餐地点也是死者刘某请客。况且刘某聚餐后离开饭店不是醉酒状态,意识清醒,自己目测刘某并没有喝多或者支撑不了身体。不过在离开饭店时,刘某去小便曾被石头绊脚。沈某在庭上还提供了和刘某分别前的对话:“我打车给刘某送到楼梯口,楼梯口是刘某自己指认的,他当时还要给付钱,我说不用了,还要马上返回饭店。我认为刘某当时是清醒的。”死亡报告上是心脏猝死,刘某某起诉说酗酒猝死,沈某认为刘某某的诉讼不是事实,不同意赔偿。

还有一被告称,在参加聚餐的过程中自己只喝了少量啤酒,没有劝酒;聚餐过程中,自己也是先行离开。根据死亡报告,刘某死亡原因为猝死,并非醉酒后冻死。综上,该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是本案被告之一。此外,他认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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