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检察官披露案件关键证据细节(4)

2021-09-09 20:36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起犯罪事实中,劳荣枝对被害人的死亡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庭审的焦点更集中在最后一起合肥事实上,因为法子英在这里被抓捕,那么这起事实中的被害人殷某到底是谁杀死的?这也是广大公众关心的问题。根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记者梳理出一条时间线:

法子英供述,7月23日早上他离开出租屋时,将殷某交给劳荣枝看管,并交待如果自己在12点前未回,由劳荣枝将殷某杀死。这份供述与殷某字条记录的日期及时间吻合,与相关证人证言吻合。

7月23日11点30分,法子英被抓获。

7月28日,殷某和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

鉴定意见显示,殷某死亡时间为7月24日左右。

而劳荣枝辩称,自己在22日晚离开了出租屋。这与在案证据相矛盾。

另外,在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他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死了两个人,并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办案检察官分析,这表明法子英对殷某是否死亡当时并不确切知道。

在庭审讯问阶段,针对检察官提出的殷某是谁杀的问题,劳荣枝当庭向法庭供述:"不是法子英就是我,只有我们二人合作,没有第三人作案。"

而在这起事实中,劳荣枝直接以杀人的方式恐吓被绑架人。在法子英带给被害人殷某妻子的字条上,劳荣枝亲笔添加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具有死亡威胁的内容。

在案证据表明,劳荣枝具备杀死殷某的动机、时间、空间条件。

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劳荣枝对七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放任的主观心态。从劳荣枝与法子英实施四起犯罪的行为方式来看,二人对实施的系列案件存在整体共谋;从控制和威胁被害人的手段来看,二人共同配合,对被害人的威胁方式是捆绑加持刀,并直接以生命相威胁;从劳荣枝的辩解来看,在涉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上,其辩解与其他证据、尤其是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且不合常理。同时,二人共同占有、共同支配犯罪所得财物,三年间一起流窜,共同生活,以挥霍犯罪所得为生。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系列犯罪,均系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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