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给我解除合同好啦”,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被开除,要求公司赔偿35万元,法院的判决说理很精彩(2)

2021-09-08 13:26     每日经济新闻

2020年1月7日,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向杜某某出具书面调岗通知函。“从原营运优化部管理岗位调至新岗位为营运部管理岗位”。

2020年1月8日,杜某某至原岗位上班,被公司门卫拦截不让进入。

2020年1月9日、10日、13日公司向杜某某发送书面上班通知函,杜某某收悉。

2020年1月11日,杜某某书面告知公司不同意调岗,并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营运优化部副经理),公司收悉。

2020年1月19日,公司向杜某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

后杜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1000元。

2020年7月28日,仲裁委裁决:对杜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杜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对其职工进行调整是用工管理权和自主权的体现,职工应当尊重企业的合理调整,服从企业工作安排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杜某某的业绩考核结果,变动杜某某的工作地点及岗位,杜某某服从公司的安排”,应视为杜某某有将工作场所与工作内容变更或决定之权限委由公司行使的明确特别约定,公司拥有行使对杜某某合理调职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特别约定行使调职权时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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