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长加班”十余年!厦门一70岁大爷讨回28万元加班费!法院这样说……(2)

2021-09-01 01:57     海西晨报

阿东起诉了单位,请求法院判令确认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70万元。‍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

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阿东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认定,双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过阿东主张的19年劳动关系未获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阿东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4日已年满60周岁。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11年8月24日之后,阿东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所形成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阿东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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