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网站评郑爽案:偷逃税,法不容(2)

2021-08-29 20:56     京报网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就算后来解除"增资协议",也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

偷逃的税款,税务部门都要追缴,还要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不止有滞纳金,还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这些法律规定,税务部门对郑爽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2.99亿就是这么来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郑爽的罚款属于从严,有一部分罚款甚至达到了5倍的"顶格处罚"。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给出解释:"本案中,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

时间追溯到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里明确要求:"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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