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债,浙江男子把800万元房子以350万卖给儿子儿媳,法院:撤销!(3)

2021-08-27 09:14     腾讯

民法典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广告词

本案中原告对李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形成于可撤销行为发生之前;350万的转让价仅为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的40%,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案涉房产本应为李某对外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低价转让的行为使清偿能力明显下降,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应认定该行为有害债权;李某儿子及儿媳妇长期居住在此,对本地房屋市场价应有基本认知,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案涉房产,且未能提交案涉房产转让款支付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受让人以该价格受让案涉房产,可认定受让人知道该转让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主观上具有恶意。因此,王某等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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