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老板少给200元,女工怒告单位获赔9万5(2)

2021-08-24 10:49     中工网

7月6日,青女士以公司至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书》,并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约11.8万元。

仲裁结果

8月6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裁决公司支付青女士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等共计约9.5万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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