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刚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胡某某醉酒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刚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胡某某醉酒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