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国家的“五保”制度能保障无人照料的老人的物质生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老年人口袋里有了积蓄,同时,也开始追求日常生活的质量及精神世界的慰藉。这样一来,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独特的养老方式就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大家视线。
遗赠扶养协议旨在以一定利益鼓励人们对需要扶养的老年人进行照顾,是财产行为与道德行为结合的社会互助行为。扶养人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得财产利益,而是扶养帮助被扶养人,即保障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扶养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不仅包括物质的供给,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而且还需要扶养人有始有终、长期持续的履行扶养义务,这种精神付出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础上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既缓解了社会养老的压力,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提高了晚年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