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拍女子洗澡,以10万元并发生关系为条件删照片,如何评价?(3)

2021-08-18 11:58     网易

对于控制交付下的敲诈勒索罪既、未遂的认定,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男子敲诈勒索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且张女士已向男子交付钱款,对张女士来讲其已对钱款失控,男子对该钱款实现了占有,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既遂的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男子与张女士的“交付行为”完全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男子不可能失去对钱款的实际控制,男子亦不可能取得对该钱款的实际占有,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男子涉嫌敲诈勒索罪未遂。

男子提出与张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评价

犯意表示又称犯意流露,是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属于思想范畴,不存在法益侵犯的实害或危险结果,甚至连法益侵犯的现实紧迫危险都没有,因此犯意表示不是犯罪行为。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不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是行为,且对法益侵犯存在现实紧迫危险性,因此,犯罪预备是犯罪的一个阶段,应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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