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自己免受伤害,女子主动牺牲自己,如何评价本案?(2)

2021-08-17 02:23     身边的刑法

从现有案情来看,刘某基于入户盗窃,遇到家中有人时就抢的想法进入李女士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基于抢劫的目的而入户,因此,在实事和证据存疑时,按照有利嫌疑人的原则,本案中,认定刘某入户盗窃为宜。当刘某入户后发现李女士在家,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李女士实施暴力胁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刘某的行为定性为在户抢劫,适用抢劫罪基本犯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是,当李女士为了避免受伤害,主动提出发生关系时,刘某放弃了抢劫行为,是抢劫中止、未遂还是既遂呢?

本案中,刘某对李女士实施抢劫行为时,李女士为了避免自己受伤害,主动提出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在刘某的暴力压制下、基于特殊环境,刘某为了与李女士发生关系,虽然短时间内没有当场取财,但是,刘某与李女士发生关系后,拿走李女士包内手机及现金的行为,与刘某的暴力及特殊环境有因果关系,符合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中,刘某短暂放弃取财与后来拿走李女士包内手机及现金的行为,仍是抢劫罪的因果进程,不可以割裂案件事实,而肢解案件。

据此,本案中,刘某涉嫌抢劫罪既遂,抢劫财物为李女士包内手机及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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