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自己免受伤害,女子主动牺牲自己,如何评价本案?

2021-08-17 02:23     身边的刑法

【简要案情】李女士刚准备午休,突然听到房门有异响,便下床前往查看,还没等到李女士走到门口,房门就从外面打开了。男子刘某戴着口罩,手持尖刀出现在她的面前。刘某要求李女士交出家里的现金和财物,李女士吓得魂飞魄散,瘫倒在地上。因为实在拿不出财物,李女士便请求刘某不要伤害自己,可以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刘某将李女士置衣架上的包拿走,内有手机一部及600元现金。

本起案件几经演绎,有多个不同版本,总的来说,案情描述大同小异。本案表面看来并不复杂,细思内含诸多存在争议的理论问题,因此,裁判结果可能也不具有唯一性。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其相关理论,沿着案情脉络谈谈看法,敬请指正和讨论。

刘某系入户口抢劫还是转化型在户抢劫(普通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刘某的量刑存在较大差别,《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包含:抢劫罪基本犯的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即具有本条(一)至(八)项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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