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考验情夫,女子假怀孕并谎称自杀,不料男方真自杀了!(2)

2021-08-15 06:02     潇湘晨报

法院认定假怀孕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法院无法认定被告小丽曾经为阿豪怀孕事实,其在阿豪自杀当晚多次微信聊天,跟阿豪表态要带宝宝一起离开人世的说辞对阿豪来说是谎言。

同时,在判决书多人的证言显示,小丽怀孕系谎言。死者阿豪的表姐尹某提供的与被告丈夫杨某聊天内容显示,小丽的丈夫曾听说过小丽与对别人说他们已经离婚,也曾质问其为什么以怀孕威胁别人,但是小丽均以死无对证予以否认。

小丽向法庭陈述她在男朋友自杀后一个多月就打胎了,是韩某给其开的打胎药。经询问证实,韩某原来是护士,在2017年改行。她与小丽是远亲,但是来往不多,不算很熟,对其近几年婚姻状况不是很了解。韩某对小丽的陈诉予以否定,并说道:“我不做这一行很多年了,也不是医生,没有资格开这个药。”

小丽认为是阿豪的母亲唐某极力反对二人交往,最终导致死者心理绝望不堪重负,感情中最大障碍是死者母亲。小丽向法院提供光盘、死者生前自拍视频,以证明死者因家庭压力导致自杀,法院均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丽明知自己仍然处于已婚状态,却隐瞒回避该事实仍然与同样已婚的李某发展感情,在面对阿豪母亲和原配的指责时,对其插足他人家庭的行为持有无所谓态度,毫无愧疚之意,甚至恶语相向,心存挑衅。此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过错责任。

判决书显示,在阿豪自杀当晚,二人最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小丽反复的言语刺激对深度醉酒的阿豪会产生严重影响。但事实是,小丽很可能只是出于年轻女性考验男友是否真爱自己的小伎俩而对阿豪撒谎怀孕,阿豪却深信不疑。

判决书中写道:“被告小丽在处理和阿豪的情感关系过程中,如果能够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尽可能的遵守我国基本的公序良俗,把握分寸,懂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孔子古训,尤其是在面对阿豪的时候,如果能多些真诚和责任,少些谎言和不负责任,悲剧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

一审判决小丽赔偿唐某一家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4.7万余元。

女子上诉被驳回

小丽不服提起上诉。

云南临沧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死者阿豪不能采取正确、适当的方式妥善处理家庭和恋爱方面的矛盾,而是通过饮酒、抱怨等方式消极面对,最终以结束生命的方法逃避问题、推卸责任。故死者阿豪对其死亡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丽明知死者阿豪因双方恋爱关系受阻而产生自杀倾向后,非但没有引导死者阿豪积极面对、妥善解决双方的恋爱关系,反而刺激死者阿豪通过“你死我活”或者“共同赴死”的极端方式解决问题,小丽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权,与死者阿豪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在其言语已对死者阿豪的判断产生严重影响,且死者阿豪再无微信回复的情况下,小丽亦未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小丽的行为对阿豪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小丽应对阿豪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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