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公司承诺工作满5年奖一套房,爽约后遭员工诉至法院索赔130万,官司一波三折,高院这样判(2)

2021-08-13 09:28     每日经济新闻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庭审中的陈述,系争房屋实为公司给予吕某某服务期满的一种奖励,当然义务履行主体为公司,故吕某某要求肖XX、林X承担共同偿付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公司承诺的奖励为实物,并非现金,而实物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当中,实物履行不能时,当然应以该实物目前的市场价值为据进行替代偿付,故公司仅同意按照劳动合同中原约定的500,000元为据履行偿付义务,有失公允,不予支持。至于吕某某为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而支付的有关税费,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范畴,故而本案中不予处理。

据此,依据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吕某某一次性奖励1,288,300元;二、驳回吕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后,吕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实质为公司履行曾承诺给予吕某某服务期满奖励的纠纷,履行主体为公司,吕某某以公司在履行承诺的过程中肖XX、林X曾予以配合为由,上诉请求判令肖丽云与林熙共同支付公司承诺的奖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就本案中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时,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吕某某上诉认为其其余诉讼请求均应当得到支持,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加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包括不予处理部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吕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吕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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