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8日,伯恩光学公司以覃某在2020年8月20日工作期间,在微信工作群内传播不雅视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员工改善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解除覃某的劳动关系。
为此,覃某于2020年9月11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判决伯恩光学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高温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但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裁决伯恩光学公司向覃某一次性支付2020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21.14元。
此后,覃某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伯恩光学公司支付47万余元。
根据伯恩光学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覃某所提到的工资、加班费用均已足额发放于本人;其工作场配备空调、风扇等降温设施的办公室,无高温津贴;对应年休假均已休完。
在伯恩光学公司的答辩中,提到覃某工作时,在严肃的微信工作群中传播其在工作期间录制的不雅视频,于上班时间在公司保密区域与他人裸聊,做出极其猥琐恶心的动作并对该段不雅视频进行记录。甚至还将拍摄的不雅视频发布于保安部的微信工作群中,而这一工作群中人数较多,专用于发布工作任务和通知、方便部门同事进行工作上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