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20号发上月工资,一公司遭员工起诉!判了(3)

2021-07-19 14:04     潇湘晨报

不少小伙伴可能还有疑问

为什么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发放日期

可能有细心的人已经发现了

无论是公司的再审申请

均提到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这天

记者查阅了2004年制定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资支付一般规定。其中——

第九条显示: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显示: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第十二条显示: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以此为依据,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不仅属于无效条款,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可以理解为,第九条是明确了公司的告知义务,第十二条则对劳动者权益提供保障”,陈伟律师表示。

因当前经济运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困难增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曾于今年5月27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其中,建议修改的内容有,将第十二条中的“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改为“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以避免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同时,对劳动者权益带来损害。

而无论是现行的条例规定,还是草案的建议修改内容,都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资的发放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在立法层面必须要有一个时间节点”,陈伟律师表示。

许多人晒出自己的“工资日”

这两位小伙伴的发工资日期

对比起来实在扎心

还有网友表示

后悔没早知道这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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