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理由是否成立?
对此,广东高院也进行了判决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公司应否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裁定书显示——
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公司再审申请的上述事由及诉求,二审判决已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不再赘述。
公司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这是“正道的光”
尽管公司在再审申请中称,判决无视了企业的实际情况,但陈伟律师则认为:“我国的劳动法始终是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