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