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张小北与吴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故涉案房屋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先析出一半财产归张小北所有,剩余财产为吴强遗留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吴强生前书写的遗书明确表明其遗留的遗产由妻子张小北予以继承,故属于吴强遗留的遗产应由张小北继承所有,现张小北据此要求按照丈夫遗留的遗嘱内容继承他遗留的遗产之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吴强父母虽称张小北提供的遗书并非吴强书写,但两人的上述主张不仅遭张小北所否认,且两人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对吴强父母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另外,吴强父母称儿子在深圳市尚有房产的问题,由于该主张不仅遭张小北所否认,两人也未能提供相关之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对该主张也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老吴夫妇协助张小北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