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将公司告上法庭,田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举报奖金100000元;2.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支付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6月7日的工资差额430000元;4.支付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6月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7400元,以上奖金、工资合计59.74万元。
但是对于田某离职的原因,公司还主张田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首先,田某在职期间存在: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多项工作与项目延期;2.全天未在工作区域出现,致使部门负责人无法进行工作安排,并于2019年5月22日之后多次发生擅离职守的情况等违纪行为,综合其违纪情形,田某的行为已经满足了公司《员工手册》中第九章纪律中规定的给与员工直接辞退处罚的情形。
其次,田某伪造相关就业经历,存在简历造假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第九章纪律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的该条规定解除与田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基于上述事实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关系,于理有据,不存在任何违法解除的情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违法,双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田某的工资标准,公司是否应支付工资差额;三、公司是否应支付田某举报奖金;四、田某已经年休假天数及是否还有未休完的年休假。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三份邮件不足以证明田某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其公司虽主张解除理由包括田某提交不实简历,但其公司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并未明确该解除理由,且其公司认可解除之后才进行具体核实,故本院认定简历不实并非公司当时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由。综上,本院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