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第 8 次提离婚诉讼,法院:争议较大,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2)

2021-07-08 09:19     西部点评

陈女士第八次离婚诉讼的民事裁定书 受访者供图

此前报道,2015 年 1 月,生于 1985 年的陈女士与年长她 6 岁的胡大东举办婚宴。2016 年 9 月 20 日,他们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年,胡大东被确诊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偏执型精神病。陈女士称,在此之后,她因不堪丈夫胡大东的猜忌、家暴、监听跟踪而起诉离婚。

多份民事裁定书、判决书显示,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12 月,陈女士先后 7 次就离婚纠纷诉至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黄冈市蕲春县法院、黄冈中院等法院。其中 2 次因原告要补充证据等原因撤诉;1 次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1 次中止诉讼;最后 3 次,2 次一审均驳回了离婚请求,1 次二审维持驳回离婚请求的判决。

陈女士称,胡大东的疾病经过多次治疗,仍未治愈,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感情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而胡大东一方称,胡大东是在与原告结婚后才患有精神病,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2020 年 7 月 31 日,黄冈市蕲春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同居生活,应具有较好感情基础。" 目前导致原、被告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身患疾病,需要原告更多关心和照顾,应担负起家庭生活的重担和照料被告的职责。" 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驳回陈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

2020 年 12 月 1 日,黄冈中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 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本案中,陈女士举出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其所称的 "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 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 等情形。二审以 " 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并无明显不当 " 为由,驳回了陈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曾告诉记者,该案中,精神病人扶养问题或为 " 破局 " 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 1059 条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比如提出离婚的一方是否为精神病患者承担医药费、是否申请低保等,做出妥善的安排后,才能够行使自己离婚的自由。" 张荆同时称,也不能无限扩张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否则,会因过度保护被扶养一方的利益,而限制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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