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案件依法不能调解,不能撤诉,必须依法宣告无效。经审理后,法官结合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于近日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两人通过线上调解达成协议:婚生子小乐、小帅由吴先生抚养;谭女士对小乐、小帅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