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配制方式生产酱油食醋 保护传统发酵酿造工艺(2)

2021-06-30 10:48     北京日报

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

不得用配制方式生产酱油食醋

不得用配制方式生产酱油食醋

公告明确,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

公告提出,鼓励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管理,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研发创新,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高品质的酱油和食醋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需求,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研发生产低盐酱油等产品。

鼓励酱油和食醋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公告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酱油和食醋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酱油和食醋产品抽样检验。

依法查处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产品标识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盐、工业醋酸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不得用配制方式生产酱油食醋

不得用配制方式生产酱油食醋

公告要求,食品行业协会、调味品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酱油和食醋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舆论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企业从业人员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酱油和食醋的行为。

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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