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男子彩票中奖后晒朋友圈!结果万万没想到......(2)

2021-06-22 09:12     FM93交通之声

而在该彩票店的一张“兑奖温馨提示”上记者看到,中奖金额不超出1万元的,可到全省所有体育彩票销售点兑奖;兑奖者兑奖时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卡和有效中奖彩票原件。

目前,鹿城警方已经受理此事,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律师:

如确系利用朋友圈照片领奖可能构成犯罪

假设有一名当事人A,他在看到王先生朋友圈后,拿着他朋友圈的照片去彩票店领奖,且成功领取了奖金。那么,这种情况是否涉嫌犯罪?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自力表示,首先彩票在销售过程中是不记名的,获奖人可通过竞猜方式赢取奖金,中奖后获奖人手上的“彩票”可作为向商家兑换奖金的书面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现A利用王先生的中奖信息成功兑换中奖奖金,可以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

第一, A利用王先生发在朋友圈的彩票获奖信息,虚构自身为彩票所有权人,向商家兑换相应奖金,商家作为被骗者且处分了中奖奖金,不论王先生还是商家作为受害人,A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那么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而王先生发在朋友圈的照片,只是记录彩票样式的一种形式,A在无法出具彩票原件情况下仍然成功兑奖,彩票店在经营过程没有提供相应的审查义务,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从另一角度分析,A兑奖过程中,商家明知兑奖人非实际中奖人的情况下仍然将该奖金予以兑换,那么商家主观上不存在被骗可能,A可能涉嫌盗窃罪,至于商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具体要看是否存在故意串通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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