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一件“离婚”案件,甲请求法院判决与乙离婚。2020年1月,甲、乙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4月登记结婚,并举办了婚礼。2020年5月初,乙的行为举止出现异常,甲方才得知,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乙因患“精神分裂症”数次住院治疗。乙隐瞒病史致使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甲不能接受这一事实,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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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疾病,婚前可以不告诉对方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一方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系可撤销婚姻。
“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公民暂时不宜结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精神分裂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尽告知义务的“重大疾病”范围。乙隐瞒病史致使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甲可以请求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