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老人唯一住房竟被“老伴儿”孙子出售,“新房主”要求搬离!法院判决:不用搬!怎么回事?(3)

2021-06-16 15:05     每日经济新闻

根据法院向汪秋菊及邢健祖父生前的邻居和好友调查,邢健的祖父生前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其虽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赠与邢健,但汪秋菊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邢健质疑证人身份但未能举证证明。邢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汪秋菊享有居住权的现状应予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汪秋菊的合法权益。

在汪秋菊无其他住房,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情况下,邢健要求汪秋菊立即迁出该房屋的诉请,有违公序良俗。同时,邢健作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若汪秋菊此后另有居所或者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双方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可另行协商,若协商不成,邢健可另行主张。

综上,二审法院遂改判驳回邢健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邢健办理恢复房屋供水的手续。

转卖他人再诉要求搬迁 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19年4月12日,邢健与他的同学章维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将房屋卖给了章维。该买卖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甲方邢健应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该房产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2019年4月16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由于汪秋菊一直在房屋里居住,章维面临着“买了房却拿不到房”的尴尬。于是,章维再次将汪秋菊告到崇川区法院,要求她立即搬离,并从2019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其实际迁出为止按照每月2000元支付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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