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震楼器!男子被逼得10个月有家不能归 怒告邻居(2)

2021-06-14 23:01     上海法治报

审理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李先生家室内夜间噪声是否超标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其客厅、主卧、次卧的噪音数值均超过限值。

通过报警记录、立案回执单、照片、居委主任谈话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租房合同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法院认为,陈先生于外墙外及楼道处安装多处摄像装置,已严重侵害了李先生隐私,现李先生据此要求拆除摄像装置之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租金损失问题,司法鉴定认定涉案房屋确存在噪音问题,已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居住使用。经法院走访小区业主及居委会,后确认该噪音由陈先生恶意在自家房屋内安装震楼器产生,故陈先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先生拆除4处摄像头,并赔偿李先生租金6万余元。

陈先生对于该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陈先生表示,自己安装摄像头是为收集李先生故意违反刑事和解协议的证据,且摄像头仅针对公共区域而不侵犯李先生的隐私;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所谓的噪音已达到李先生不得不搬离的程度,涉嫌虚假诉讼。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陈先生安装多处摄像装置,已严重侵害李先生的隐私,给其生活造成妨害,故一审法院判决拆除上述摄像装置,于法有据。陈先生关于摄像头用于取证而有权安装等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陈先生在室内安装震楼器,导致系争房屋产生噪音,李先生因噪音问题而搬离。同时,根据鉴定意见,系争房屋确实存在噪音问题,且已达到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故李先生要求陈先生赔偿侵权期间系争房屋的租金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陈先生虽辩称其从未安装过震楼器,但该意见与案件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