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主动告知单位
但并不构成儿子自首
王某泉的父亲主动将儿子罪行告知了银行,是否可以轻判?
一审法院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泉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在明知他人报案后家中等候,没有抗拒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王某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对未退缴的1165余万元继续追缴,退赔思南农村商业银行。
宣判后,检察机关以王某泉行为构成职务侵占,且王某泉不具有自首情节为由向铜仁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泉虽然知道他人已报警,但他与单位领导通话时并没有告诉其藏身的具体位置,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家人将王某泉藏身地点告知了侦查机关或单位,最终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将王某泉抓获,因此认为其不具有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泉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同时追缴未退缴的赃款,退赔贵州思南农村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