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为了满足“情人”丈夫兽欲,将妻子献出,三人被判强奸(3)

2021-06-02 16:57  新闻头条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阅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提交相关证据,得出以下结论:

1、被告人廖某的辩护意见纯属谬论。妻子黎某与古某有外遇是个人行为,廖某可以与黎某协议离婚,或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受害人小莉并无任何关系,女性有自己的性自主权,任何人没有权力替本人做决定。因此,被告人廖某是以奸 淫为目的,趁小莉醉酒无自我意识时,趁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可认定为强奸罪。

2、强奸罪一般情况下犯罪主体为男性,但是教唆、帮助男子完成强奸行为的女子,也视为强奸罪的共犯。

被告人古某事前与廖某“预谋”好,以“灌醉”妻子的方式协助廖某强奸,系本案中的共犯,应按强奸罪论处。

3、被告人黎某称自己并未参与本案,只是知情不报。但按古某与廖某供词中曾提到,由于廖某并不知道古某家在何处。故商议此事时,一致决定由黎某带着廖某到古某家附近等侯“通知”,再由黎某指引方向,并具体指出哪梯哪座哪个单元。故此,被告人黎某也是本案中的参与者之一,而且在本案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理应按强奸罪共犯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对廖某、古某、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年九个月、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