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诉称,老人于2017年7月因病住院,经诊断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目前老人已无法判断自己的意识和行为。
判决书显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年5月8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高律师表示,后续老人的家属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要求法院指定家属作为老人的监护人,但他认为应当尊重老人的意愿,让意定监护人小游作为老人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