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多日,杨某以强奸罪将韩某和吕某告上法庭。被告人韩某却辩称:“我没有胁迫、强迫,是她来喊我去的,地点也是她定的,她是自己同意的,请法庭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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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韩某的辩护人也提出:
公诉机关指控韩某以“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本案韩某与杨某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既没有违背过杨某的意志,也没有任何强迫其就范的行为。韩某没有胁迫、强迫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的,被害人对其性权利有充分的处分权,双方属于典型的通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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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男子行为属于通奸,而不是强奸……
也有网友表示:男子就是强奸!
那么这种行为到底
属于通奸行为,
还是犯强奸罪?
韩某的行为
是否触碰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