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结婚证,坑掉北京女子4套房(4)

2021-05-01 03:58  海峡都市报

根据裁定书,法院认为,汤伶对郓城县民政局提起诉讼时,已经过了6年,超过了5年的法定起诉期限。因此,汤伶的主张被驳回。

一张结婚证,坑掉北京女子4套房

汤伶的起诉超过从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的法定起诉期限

一审过后,无论在聊城市中院的二审,还是经山东高院的发回再审,皆维持原判。

要注意的是,二审过程中,债权人李建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

李建国出示了一份审计报告,据他主张,王东的公司财务,有部分用于了汤伶购置房产、或其它家庭支出。所以,应当认定这起债务纠纷为“夫妻共债”。

根据二审判决书,李建国提出,2007年,王东指使公司会计给汤伶打款235万,用于购置房产——但是,这笔款虽然通过公司结算,却是王东偿付给汤伶的借贷本金。更何况,这笔款项发生在2007年,“即便是按照2008年时间算,也不在婚姻存续期间”,汤伶说,那时根本还没有家庭,何来家庭的共同支出?

不过,据判决书显示,李建国还在这份审计中证明,王东公司多次给汤伶报销电话费、物业费、水电费等等。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根据李建国提供的审计报告,涉案借款“一部分直接用于汤伶的个人消费”,因此,法院认为这部分债务为“夫妻共债”。

一张结婚证,坑掉北京女子4套房

二审判决对汤伶提出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结婚登记日期的问题,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结婚登记是否应予撤销,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因此,法院对汤伶的该主张不予处理。”

无法推翻2011年“补领”的结婚证,也就无从摆脱自2008年起的“夫妻共债”,汤伶就此走到了“悖论”的闭环。

就案中的突出问题,南风窗记者采访了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浮,他曾经手大量“夫妻共债”类案件、代理过小马奔腾“遗孀负债2亿”等案。

陈浮认为,就民法中的基本原则论,真实性不应忽视。在汤伶案中,2008年至2011年间,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仍需定夺,不可能因为一张证书“篡改”过往。同样地,不能因为法定的对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限制,就放弃了追究真实性。

话虽如此,汤伶现在的生活,很难再见起色。

一张结婚证,坑掉北京女子4套房

汤伶生活照

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汤伶被判定承担债务,现在,到了执行阶段。曾经的4套房产,现在剩下3套,依然是朝不保夕。汤伶说,一整套司法程序都走完了,想要继续申诉,留给她的只有信访渠道。

她现在仍坚持,至少要保住祖宅拆迁得来的那套回迁房。“我母亲从小就生活在那一区,如果被撵出去,她一定会死。我还有9岁的小女儿,她那么无辜,今后怎么办?”

汤伶说,她没得选,只能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