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伶说,她是到了这时,才知道王东挖下的“无底洞”有多么深。
尽管名下4套房产被查封,但汤伶回忆当时,自己却有一股盲目自信,“我以为的是,婚姻关系存在明显瑕疵,况且我全部的资产——那4套房产,都购买于2008年以前,是个人名下的婚前财产,我想理应是不被追偿的”,汤伶说。
现实却是铁一般无情。
2016年,两宗债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出具:王登波的债权,由王东、汤伶和李建国等人承担;李建国的债权,由王东、汤伶等人承担。
毫不意外,王东名下几无可执行的资产,“所以到最后,这些债务实际都是由我承担”,汤伶说。
就以结果论,王东用个人名义借贷的、主要用于他山东的公司经营的债务,被法院判定为王东与汤伶一起承担的“夫妻共债”。
一审判决(注:王东,又名王德生)
为什么它是“夫妻共债”?
法院依据的是《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下称“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其中,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汤伶表示,她和王东并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对她而言,要证明王东所欠债务是个人债务,举证义务在她。否则,她注定挑起这担“夫妻共债”。
逻辑的吊诡之处是,她对王东的公司经营从无了解,根本无从举证。
“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导向的,目的在于规避债务人通过配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事实上,它并不是新话题。
争议由来已久,由“二十四条”导致的、夫妻一方被欠债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针对乱象,有关部门早就进行了“纠偏”:2017年9月,最高院发布了“二十四条”的补充说明,相当于打上“补丁”。尤其重要的是,其中规定: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言以蔽之,举证责任由“被欠债”的夫或妻,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
到2021年,民法典开始施行,“被欠债”乱象被彻底根治。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债的认定,需有“共债共签”原则。即,债务关系发生时,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在事后追认的,才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债。
如果,这场纠纷在2021年后发生,由于汤伶从未签字或事后追认,所以,她根本不会被追究偿付责任。
04
死 路
汤伶身后,是一个被欠债的夫或妻“旧有群体”。时间似乎和他们作对。
但她仍看到一线希望。
汤伶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按她的话说,“我和王东的婚姻有明显瑕疵”。
案件二审时,汤伶补充了辩护事实和理由。她主张,她和王东的婚姻关系应该撤销,因为,结婚证上显示的婚姻登记时间2008年1月29日,并无事实依据。
她还提出了“退一步”的主张:即便认定存在婚姻关系,也应该从2011年4月12日起,而非一审判决中的2008年1月29日起。
两者的区别巨大。
根据一审、二审等判决书,李建国主张的债务关系,均从2008年2月份起。这就表明,当初将婚姻登记时间推向的时间点,刚刚好地,囊括了王东与李建国、王登波等人发生借贷行为的时间。
汤伶不得不怀疑,这个“刚刚好”的寓意。
它太像一个设好的陷阱。
关于这段婚姻,王东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说:“他认可汤伶的主张,2008年的登记日期是虚假的。”但他表示,他也没有存心“陷害”,时间的巧合没有相关性。同时,“我也没想到,公司的债务,怎么会牵扯到她的婚前财产。”
聊城市民政局给出的“关于汤伶在聊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情况查询答复”
二审过程中,汤伶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要求对婚姻关系进行确认。如前文所述,聊城市民政局作出答复,“我局经过查询,未查询到汤伶在我局办理过结婚登记”。
看起来,形势对汤伶有利。
汤伶还对办理了“补领手续”的郓城县民政局提起诉讼。根据裁定书,审理法院确认了两件事:第一,2011年4月12日,王东和汤伶办理的是“补领结婚证”;第二,实际情况是,两人从未在聊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但这“一线希望”,至此开始变得渺茫,又是“时间”,再次和汤伶作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