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潘某与小王在均已婚的情况下发展为情人关系。小王的证言显示,潘某送过她一条价值9000余元的黄金手链、一条价值9000余元的黄金吊坠,为她支付过3万元整容费,2020年春节前微信转款2万元。
但是这段婚外情在2018年5月左右,被潘某的妻子发现了,并且多次在电话中辱骂小王。2020年2月,潘某妻子又采取发短信、发裸照等方式对小王进行辱骂,要求小王不要再缠着潘某了。
这样的情况下,小王打算断绝和潘某的不正当关系,但是潘某不同意。
判决书显示,2020年3月12晚,潘某多次给小王打电话、发短消息,小王未予理睬,潘某遂前往小王居住小区,采取呼喊名字、断电等方式对其进行骚扰,后又将小王叫到楼顶,被小王丈夫发现后离开。
2020年3月13日上午,潘某继续给小王发消息、打电话,小王决心分手遂将潘某年前赠与的2万元转账归还。当日中午,潘某驾车来到小王居住的小区,以双方谈分手事情为由将小王叫出。潘某带小王驾车离开途中,小王明确表示分手并归还潘某赠送的金首饰,但潘某要求与小王继续交往,并提出与小王结婚,小王拒绝并要求回家,潘某不同意而继续开车并扣留了小王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