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生三胎后被开除,原单位:其从事计生工作仍违规(2)

2021-03-30 09:14     新京报

2017年8月,李女士生下第二个孩子。同年11月,李女士返回河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工作,“大概七八月份接到街道办电话让我回去工作,因为大学生村官离职未满三年可以转为社区工作者。我在卫生与计划生育科室。”

2019年,李女士再次怀孕,她打算将意外怀上的第三胎生下来。2020年8月,李女士生下第三个孩子,“90天的产假休满后,我主动到单位上班,党建办的负责人跟我说产假是128天,让我休满128天再来,到时候给我办(离职)手续。”同年12月16日,她收到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李女士认为,当时她尚处法定哺乳期内,此举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李女士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显示,李女士于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在河庄街道办事处工作。现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第18条,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另据《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杭社建(2019)2号】第25条第6项“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或文件政策规定的情形的应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规定,李女士被要求于2020年12月15日起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工资发放到2020年7月,社保和公积金交到2020年12月。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写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签字处附有李女士的全名。

对此,李女士表示,虽然她签了字,“但这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实际上是(街道办)单方面辞退我。”

街道办:李女士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2021年1月,李女士向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河庄街道办事处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0元;支付拖欠工资、奖金及年终奖76000元。

李女士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42条的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生育三孩的事实并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且没有违反街道办的任何规章制度。”

据李女士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对于李女士的申请,河庄街道办事处辩称,李女士为专职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系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在此情形下,李女士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第三胎,给街道办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街道办相关人员多次与李女士沟通,但李女士仍坚持生育第三胎,分娩后一直未到街道办工作,也并未请假,属于个人长期旷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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