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
古代司法工作者认为,天人是合一的,春夏之间草木茂盛生机勃勃,人的生死应合于自然。
秋天草枯叶落,处决罪犯才合天地萧杀之时。
再则春天象征新生,夏季万物正蓬勃生长,因此较不适宜取人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