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姐妹为父追凶25年”案宣判:凶手被判无期(2)

2021-03-18 03:29     上游新闻

2020年11月17日,该案在张家界中院开庭审理。张家界市检察院认为,张登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张登攀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元春明知其弟张登攀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责。

张登攀当庭翻供,否认故意杀人。他说,案发时,张国恒将其母鲁某浓打伤,他上前阻拦。此过程中,他用杀猪刀刺伤了张国恒的右肢。随后,他往家的方向逃跑,张国恒在后方追赶。张国恒追上他后,一手按住他的脖子,一手抢他的刀。他在反抗中用杀猪刀刺伤了张国恒。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张登攀所说与检方披露的犯罪事实相反。检方起诉书认定,是张国恒逃跑,张登攀见状去追赶张国恒。此外,张登攀接受警方讯问时作了有罪供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