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吕某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吕某友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9月10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2020年12月8日,吕某友因涉嫌强奸罪被检方提起公诉。